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并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全面建立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2024年8月,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并加快推进制定20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其中6项已于4月25日发布、6月1日起实施,另外14项正在制定中),同时要求沿黄河省区要制定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程序。为此,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用水单位代表、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范围、用水单位实施主体责任、管理部门监管执法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实施地域及行业范围。《办法》以附件形式明确了我省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县级行政区名单,涉及除枣庄、日照、临沂之外的13市91个县级行政区,该名单根据黄河水指标分配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办法》同时明确了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20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范围。后续国家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强制性用水定额与其他用水定额的执行要求。《办法》明确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实施范围内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地方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地方用水定额执行。
(三)明确用水单位实施主体责任。《办法》对用水单位水效对标、节水改造、用水计量、用水管理、信息报送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用水单位应当按年度自行开展水效对标,不符合定额要求的,应结合过渡期要求改造提升,限期达标。用水单位应当分水源、用途、功能区域等计量用水量。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用水相关信息。
(四)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办法》对监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水预算)、对标达标、执法检查等环节适用或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作出明确规定。办理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办理取水许可和开展水资源论证时,应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取水许可延续时对达不到定额要求的,由日常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取水许可延续有效期应当与整改期限相衔接。未限期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的,不予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水预算管理应当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指导督促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限期整改达标。
四、关于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值和实施过渡期
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分两级,1级指标作为先进值,用于新(改、扩)建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审批,确保黄河流域新建项目节水高标准起步,采用先进节水技术设备;2级指标值作为限定值,用于现有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节水管理,对用水效率超过用水定额限定值的用水单位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节水水平。
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过程中,在充分考虑落后用水单位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等实际情况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设置了2级指标不同长度的过渡期,用于用水效率超过用水定额限定值的现有企业实施节水改造,提升用水效率。
五、关于施行日期
《办法》由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8日联合印发,因首批发布的火力发电等6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执行,因此《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